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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造成的职业病的危害与处理
2014-07-28 15:28:01   点击:
在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上的要求和商家对低成本的追求,大量的有机溶剂被使用。一方面由于我国工人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另一方面国家乃至企业在这一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大。使得最近几年因使用有机溶剂造成的慢性职业中毒事件常有发生。本文就有机溶剂的分类特性,以及引发的职业病潜在的危害和处理方法。
    现代工业是一个跟化学密切相关的领域。在现代工业生产中经常使用大量的有机溶剂,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导致的职业病中毒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有机溶剂如苯、甲醛、硝基苯为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前我国职业病的的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并且法律上明文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所患之病必须是从事职业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1.有机溶剂的分类和特性
1.1有机溶剂的定义
溶剂是一种可以溶化固体,液体或气体溶质的液体,继而成为溶液。溶剂按化学组成分为有机溶剂和无机溶剂,有机溶剂是一类由有机物为介质的溶剂,反之为无机溶剂,溶剂按化学组成分为有机溶剂和无机溶剂。
1.2 有机溶剂的分类
有机溶剂是一大类在生活和生产中广泛应用的有机化合物分子量不大,常温下呈液态。有机溶剂包括多类物质,如链烷烃、烯烃芳香烃、氢化烃、萜烯烃、卤代烃、杂环化物、含氮化合物及含硫化合物等等,多数对人体有一定毒性。具体毒性分类如下:
损害神经的溶剂:如伯醇类(甲醇除外)、醚类、醛类、酮类部分脂类,苄醇类等。
肺中毒的溶剂:如羧酸甲酯类、甲酸脂类。
血液中毒的溶剂:如苯及其衍生物,乙二醇类等。
肝脏即新陈代谢中毒的溶剂:如卤代烃类等,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等。
肾脏中毒的溶剂:如四氯乙烷及乙二醇类。
生殖毒性的溶剂:如二硫化碳、苯和甲苯等。
导致肿瘤的溶剂:如联苯胺致膀胱癌,氯甲醚致肺癌、氯乙烯致肝血管肉瘤。
 
根据有机溶剂对人体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的程度,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关于有机溶剂残留量的指导原则将有机溶剂分为以下四类
类别 毒性 PDE值(mg/d)
第一类溶剂 人体致癌物,疑为人体致癌物或环境危害物 0.1以下
第二类溶剂 有非遗传致癌毒性或其他不可逆的毒性或其他严重的可逆的毒性 0.5-40
第三类溶剂 对人体和动物低毒,对动物及环境危害较小 50
第四类溶剂 没有足够的毒性资料  
 
苯(目前已经被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正己烷、氯乙烯、三氯乙烷、氯丁烯等等。其中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等分级》的规定,接触性毒物危害程度的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例如有机溶剂苯为职业性接触毒物一级;二硫化碳、甲醛、四氯化碳为二级;甲醇、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为三级;其中汽油、丙酮为四级。
 
1.3有机溶剂的特性与毒性
    工业上的有机溶剂的种类众多,应用广泛,但是至今为止人类还没有发现一类不燃烧、不爆炸,无毒,对皮肤没有伤害的理想的有机溶剂。大多数有机溶剂都是有着不同程度的毒性,以及其他一些爆炸性,或易燃性。所以但凡遇到有机溶剂的使用过程我们都要进行一定的防护措施,以免对从业人员带来相当的危害。
一、挥发性、可溶性和易燃性
    有机溶剂多易挥发,接触途径以吸入为主。脂溶性是有机溶剂的重要特性,这使得许多有机溶剂与我们的神经系统亲和。具有一定的麻痹性。有的有机溶剂不只有水溶性还兼有水溶性和脂溶性,这就使得很多有机溶剂可以经过我们的皮肤进入体内。多数有机溶剂具有可燃性,例如我们最常用的汽油、乙醇等,这些都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
二、吸收与分布
    大多数有机溶剂吸入人体内后会有40%—80%在体内残留一段时间。体力劳动者一般可经肺部吸入量增加2-3倍。这一部分可以经过我们的肺部的毛细血管流经全身对我们的神经系统和肝脏等有着很大的损害。此外也可能经过胎盘被胎儿吸收,或通过母乳流经婴儿的体内。对胎儿及婴儿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三、代谢与排出
    不同的有机物在人体的残留时间是不同的。有些可以被充分的代谢,有些几乎不能被代谢。所以有很多有机溶剂对人体的损害时长期的,经过点滴的积累而不断地累加,最后在我们不知不久中吞噬着我们的健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我们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检查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2有机溶剂的使用与职业危害因素
2.1有机溶剂的职业危害
有机溶剂的危害是随着职业环境的不同而存在着普遍的差异的,最近几年来随着工农业的不断发展。农药的需求量在逐年的增加。这就是我们的制药业行业的发展有了很迅速的成果。但是也使得在从事这一农药声场行业的人们中某些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目前最受医学界关注的癌症的问题,和一些神经系统的疾病。下面是两组材料:(来自维普数据库)
 
材料1:据统计在1983至1993这十年间中发生了33起急性职业病中毒死亡事件,其中死亡了58人,结果根据读物的性质分类,窒息性气体排在第一位,刺激性气体排在第二位,第三位就是有机溶剂。
材料2:对1996年至2005年的职业病的统计当中,对慢性职业病中毒事件进行分析结果因有机溶剂所导致的职业病所占的比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跃居第一位了。10年间发生有机溶剂所致的职业中毒事件达500多起,致死人数700余人。
 
从以上两组数据上不难看出,最近几年的有机溶剂致使职业病事件在大幅度的攀升。
2.2具体几种有机溶剂中毒情况
2.2.1苯系物致病的中毒情况
研究表明几乎所有有机溶剂都是原发的皮肤刺激物,对皮肤、呼吸道粘膜和眼结膜具有不同程度的刺激作用,能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非特异性抑制作用,其中有些有机溶剂还具有特异性的作用于心、肝、肺、肾、血液和生殖系统具有致癌的作用。例如长期接触苯可致白血病等其他癌症。某患者从事喷漆作业多年,稀料是工业甲苯,上班喷漆,下班用稀料洗手,这件里面苯含量超过正常值的六倍。造成全身血细胞降低,早期粒细胞减少,结合临场症状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有人调查橡胶厂制胶工、造船厂喷漆工的血浆热应激蛋白与苯的关系,结果表明热映蛋白HsP70家族的活性最高,最易被苯激活合成升高,可以保护机体受毒损害。
另外,苯及其同系物对女性生殖系统的影响的极少,但最近几年经研究表明:自由基引发的脂质过氧化损伤是很多毒物毒性作用的起点,因长期接触苯系物可致妇女月经增多,痛经;可能致使流产、早产、死胎,可使机体的自由基脂质过氧化损伤处于亢进状态。
2.2.2甲醇的危害
某事的化工工厂用甲醇作原料生产固体石蜡,车间最高甲醇浓度超过卫生标准718倍,导致三人中毒、一人失明。某市个体纤维素工厂在200立方米的车间防止5罐、每罐500千克含95%的甲醇作溶剂,一名司炉工每天工作六小时,连续工作几个月后发生中毒症状。送去医院后被诊断为慢性甲醇中毒。
2.2.3三氯乙烯中毒反应
三氯乙烯中毒也有很多报道,如某市有11家工厂,在生产中使用但氯乙烯作为清洗剂或溶剂,其中八家用于清洗金属件,由于没有有效地防护措施,作业环境浓度超标。导致15例中毒事件,导致心肝肾功能的损害。
2.2.4二甲基甲胺中毒反应
某市一家服装生产厂,用聚氨酯做面料,有二甲基甲酰胺做溶剂,由于天气炎热车间无特殊通风设备,该物经皮肤以及呼吸系统吸收,长期积累导致最后集体性出现中毒事件,但并未出现死亡病例。
各种有机溶剂导致的职业中毒案件均有报道,几乎所有都是由呼吸道或者是皮肤吸收说引起的。这也给我们的防护措施带来了一点启示。
3.有机溶剂中毒事故发生原因与防范措施(以下摘自维普数据库经整理得出)
3.1有机溶剂中毒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从各种报道的职业中毒的或死亡的事故中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得出发生职业性中毒、病症的原因有:
企业没有提供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意识较差;
作业场所空间相对来说狭小、工作环境条件恶劣,毒物浓度超标,并且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工人上岗之前并没有经过培训,缺乏劳动防护意识;
工人自己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不遵守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
工人上岗之前并没有经过体检,本身就患有相应的职业禁忌症;
企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相关的教育,护忽视职业卫生工作、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不严格实施;
设备缺陷各种跑、冒、滴现象严重并且没有引起警觉;
部分工厂或企业投产之前没有进行“三同时”的审查、或验收人员的违规操作。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而违反国家相关的规章制度。
3.2防范措施以及对策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很好地推动了我国职业卫生的防治工作。其实各种活动都会有相应的危险性,只要我们经过相应的防护那么这种危险的可能性就会降到最低,同样采取合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则会是有机溶剂职业中毒的概率降到最低。具体方法:
改革工艺,用无毒的或者是低毒的物质代替高毒的物质。例如用乙醇等作为有机溶剂或者萃取剂;
加强通风排毒,生产过程进行密封化、自动化和程序化,降低作业场所的有机溶剂的浓度;
加大企业在科研方面的投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机溶剂及废气回首处理技术,新材料新技术等
加强作业场所有机溶剂生产使用的法律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做好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并做到“三同时”;
加强企业的管理者,以及企业工人在相关领域的职业病安全规章的培训以及自我防范意识。
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职业病发生之后的处理
    首先要确认所患的病为职业病必须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并且开出诊断,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一般没有经过许可的机构所开出的诊断视为无效。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法》)对这一过程有着严格的规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的控制和急救措施(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中责任人进行查处;(五)进行结案存档
4.1报告
职业病发生时有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特大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升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六个小时内向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方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所发生的职业病进行隐瞒。
4.2有人单位将怎样进行事故处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事故作业,防止事态扩大化;(二)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三)对受伤害者进行及时的救治,对可能患有形影职业病的人进行健康检查。(四)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五)配合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六)落实相关部门所要求采取的措施;(八)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参考文献
《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需要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维普数据库(无作者报纸的影印)
《制药生产中有机溶剂的使用与职业病危害因素》  广州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品与工程学系 陈利群
《几种常见有机溶剂中毒反应及预防》            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 刘毅
《有机溶剂职业危害现状研究分析》              朱志良,彭巨成,林炳杰